当前位置:首页
> 民生默戎 > 社会保障

古丈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5-05-18 访问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 古丈县默戎镇 字号:[ ]

   一、政策依据
  1、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
  2、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发【2009】19号)
  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金封顶线的批复(古政函[2011]37号)
  4、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全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中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的批复(古政函【2011】62号)
  5、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古政办发【2014】21号)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我县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证件;
  3、大病、重病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
  5、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住院医疗救助
  1、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是在其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城镇救助对象在获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费自付部分按不同的救助比例进行的救助。
  (1)救助对象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的,其自付费用按30%比例救助。
  (2)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百岁老人实行零起点救助。
  (3)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特困家庭住院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患者出院结算时须向医院提供《古丈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通知书》。患者凭本人申请、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开具《古丈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通知书》。
  3、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手续。
  4、设置住院医疗救助起救线: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参合部门认可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方能给予“一站式医疗救助”。
  5、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6、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救助的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古丈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表、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补偿表。(2)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单(有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3)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住院医疗救助的规定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不予认定。
  7、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超一万元以上,且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给予适当救助。出院后三个月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定期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到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申报县外住院医疗救助,填写《古丈县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后,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将救助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