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5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参照外省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其中,生育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且死亡前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是指养父母没有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养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单独两孩”生育政策:
(一)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二)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及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三)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离异,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四)父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后父亲或母亲死亡,该子女未由健在一方抚养,或者由健在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单独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 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本通知实施之前,单独夫妻符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和本通知规定,没有办理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