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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13 访问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 古丈县默戎镇 字号:[ ]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

 

局属各单位、各基层林业站所: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湘西自治州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州林〔2014〕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我县地处湖南省西部,湘西自治州中部偏东,是湖南省重点林业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州确定需要重点扶持和照顾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和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重点县,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对于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虽然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但我县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质量不高,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乱挖滥占、乱捕乱猎等违法行为是全县当前林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今后全县林业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局属各股室站所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依法行政、多策并举、标本兼治,扎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一)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要进一步明晰森林资源产权,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核发林权证的,要严肃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但尚未登记核发林权证的,尽快依法登记发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加大纠纷调处力度,限期作出争议调处意见,尽快登记发证。要重点抓好国家重点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国家重点公益林一经确认、退耕造林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核发林权证,并健全林地、林权证管理台帐。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发证管理,及时掌握流转动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登记手续完备、流转发证程序合法。稳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权属,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否则不能实施流转,不予核发林权证。

    (二)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要充分认识林地“红线”和林地定额管理的重要性,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林地保护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划合理依法使用林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严格核查,严格审批,加强监管,禁止乱批滥占及毁林开垦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严禁在国、省道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审批临时和永久使用林地,防止“天窗”再度发生。各乡镇林业站对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组织力量进行认真的清理,要加大查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认真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争议地采伐林木和从事基本建设或其他生产活动,也不准发放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者要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三)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各乡镇林业站要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坚持采伐林木的数量不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符合国家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商品林主伐材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木材采伐指标的申请必须在林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指标的分配情况,应及时公开公布。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林木应当进行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只需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性采伐蓄积5m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害等林木的采伐,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进行采伐。农民自用材的采伐必须按要求提出申请、办理采伐证,采伐的木材仅限林权所有者自用,不得改变自用材性质,挪为他用,私自将自用材转让或出售。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必须有村、组证明材料,护林员核实意见并报林业站备案。采伐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采伐,凡未按证采伐的,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木材运输管理。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凡运输木材、林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省内运输必须实行一车“一单二证”(即检尺码单、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严格做到证货相符,凭证运输。农民房前屋后自有木材,依据村委会出具的合法来源证明和乡镇林业站的审核意见,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件。规范操作木材运输管理系统,严格装车检尺和票证签发,严格凭证运输。严禁乱开证、开假证、伪造票证和为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办理运输证。加大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准入条件,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木材流通和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切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管理。依法强化现有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台帐、木材来源半年报告检查、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等管理制度,杜绝非法来源木材进入经营加工企业。充分发挥林政稽查队、森林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非法设立的木材市场、企业和摊点,要依法取缔,严肃查处。

    (六)加强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要加大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力度,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禁止非法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植物。经营三级以下(含三级)野生动植物,必须取得《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物驯养殖许可证》。严格运输管理,对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黑市交易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同时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破坏、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应按程序报批获准后方可采伐(挖)。要加强巡护检查,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破坏、移植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

    (七)切实规范树木采挖移植行为。对采挖移植树木的行为,必须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规范。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来源证明。除开展科研等活动必须外,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内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采挖树木必须保护好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采挖后要及时回填土壤,限期恢复植被。

    (八)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核审批前,上报州林业局审核,征得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前置手续后,再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开展地质勘探、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林业部门的许可。防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内外串通、私下默许、自行同意、随意处置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等违法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牟私、监守自盗造成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探矿采矿、修筑设施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九)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目前,我县生态公益林70.9929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2.2593万亩,地方公益林8.7336万亩),占林地面积的44.7%。依法加强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对我县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必须把它作为今后林业部门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原则禁止采伐。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地,要依法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要求逐级报批,并实行“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重点公益林地管理政策。要严格执行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公益林建设项目审核审批,按计划开展补植补造和抚育;加强护林员招聘和管理,加强资源监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偿基金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护好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

    (十)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工作。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紧紧围绕“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全力构筑森林防火安全线。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壮大森林防火队伍,健全防火指挥机构,充实加强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工作力量;健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规范管理,建成精干高效、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队伍。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森林防火扑救预案,增强可操作性,确保预案的启动实施便捷有效。进一步完善充实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灾处置、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积极将森林防火装备、人员训练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必须的森林防火器械,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库,为森林火灾处置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火灾案件查处力度。

    要充分认识林业有害生物的严重危害性和加强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预警能力。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格源头管理,强化工程苗木调运和木材流通渠道以及来自疫区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一旦发现疫情,应加强检疫封锁,严把检疫关口,严防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随货物及其木质包装材料调运而传入我县。

    (十一)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哄抢、盗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直接责任人的制度。要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立县、特色产业富民、发展环境创优”的重大意义,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林地保有量、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等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维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守土有责”的原则,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和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林木等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乡镇林业站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保障措施到位。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林业法规政策,在重点林区、公路两侧、山岔路口等设立“生态建设工程”“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封山禁牧”、“护林防火”等宣传警示牌,组织动员群众建立护林公约,实行群防群管。大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暴光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使保护森林资源、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努力造就一支全局观念强、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资源管理队伍。要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完善木材运输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大力加强林政巡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政巡查执法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强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保持乡镇林业站的稳定,充分发挥林业工作站在政策宣传、森林防火、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四)建立健全村级护林员队伍和管护制度。要加强村级护林员队伍建设,每个村至少要有一名专职护林员。对护林员实行“五定”:即定报酬、定区域、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对村级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要严格落实管护人员护林责任制,各级管护人员必须做到“三情”、“四勤”、“五到位”。“三情”即对本辖区山情、林情、社情要了如指掌;“四勤”即眼勤、腿勤、手勤、嘴勤;“五到位”即宣传到位、巡护到位、检查到位、防控到位、报告到位。负责管护的区域出现毁林、非法占用林地、火灾隐患时,要及时查处并向辖区政府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要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进行续报;如遇重大情况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以集中力量及时查处。如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森林资源发生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森林资源管理投入力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财政部门要从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管理的能力建设,切实改变管理水平不高和基础设施、设备及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适应新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推进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要按照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商品林生产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约经营,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调处力度,妥善处理,切实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稳定。主动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村级组织与农户相结合的双重管护制度,教育和引导承包农户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通过实行个人管护、联户管护、委托管护、轮流管护、专业管护等多种形式管护好森林资源。    

 

                                                                    古丈县林业局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