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的通告
古政通〔2014〕3号
GZDR-2014-00001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资源林政管理的通告
按照“生态文明立县、特色产业富民,发展环境创优”发展战略,为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资源林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对上级部门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实行严格控制,严禁突破。对超计划安排林木采伐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结合实际,我县商品材采伐计划实行逐年减少,到2017年实现零采伐目标。
二、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商品材采伐坚持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严格按作业设计实施采伐,严禁越界采伐、超面积采伐和移位采伐,严禁无证采伐;农户建房等自用木材,须办理民用木材采伐证;公益性建设需采伐林木的,须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无论何种情况都要坚持凭证采伐,否则,视同乱砍滥伐查处。
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更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10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处以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境内木材运输,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和码单。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的罚款,依法对车辆和车主进行查处,调查期间,对车主和司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四、严格执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木材加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经营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为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木材加工企业数量实行只减不增政策,鼓励现有木材加工企业转产经营。
对于木材加工企业无照经营的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加强森林资源权属管理。规范林权流转程序,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严禁私下买山卖山,未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山林权属交易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对买卖双方进行立案查处。
六、加强林地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及毁林开垦、毁林开发和在林地内挖矿、采石等各种破坏林地资源行为,一旦发现,坚决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七、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强化队伍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对林业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阻碍有关部门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古丈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