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丈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古政发〔2014〕8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丈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古丈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
古丈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精神,参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州政发〔2009〕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权力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执行评估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县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四)县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五)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与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旅游、城乡建设等领域重大建设、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县内土地、矿藏、水流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科技教育、知识产权、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社会保障、劳动就业、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领域关系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
(十)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则:
(一)决定政府人事任免;
(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处置突发事件;
(四)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县政府县长提出;
(二)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县长同意;
(三)县政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提出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同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县政府县长同意。
第十条 依照下列规定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一)县政府县长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县政府县长指定承办单位;
(二)县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县政府县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县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建议后应当认真组织审查,对属于本规则范围的决策事项,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15日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提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议。县政府县长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对不属于本规则范围的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建议后的15日内告知不予启动的理由,并指导协调其提出启动一般行政决策程序的建议。
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县政府县长应在15日内依法交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决定不启动的,由县政府县长或者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县长指示,在15日内告知其不予启动的理由。
第十二条 县政府县长可以直接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依法确定或者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收到县政府县长的交办指示后,应当在60日内拟定决策方案草案报送县政府决策;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第二节 决策论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草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政府性投资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引起的成本较高时,可以进行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公众意见建议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专家,是指县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应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方式和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听证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议程及要求;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决策方案;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参加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节 决策确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方案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合法性论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决策程序之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五)县政府县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决定同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应形成书面决定文件并指定决策执行机关。
县政府县长的意见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讨论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报县委、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县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四章 决策评估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县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行政问责的范围、程序、追究和方式,适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本规则。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