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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9-14 访问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 古丈县默戎镇 字号:[ ]

古政通〔2013〕2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同建同治工作,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县城区城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暂住单位和流动人员)。

  二、广大市民应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市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视情节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吊挂物品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在县城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禁止在城区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家畜。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视情节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规范室外广告和建筑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视情节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未经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五、凡县城区域内临街(巷)的单位、店面、摊位实施“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地面、墙壁、橱窗、护栏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洁;清除污物、污水、污痕;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乱涂乱画、乱排乱泼污水、乱堆乱放杂物、乱贴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等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保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美化设施;对有损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包秩序。负责劝阻、举报在责任范围内乱停、乱摆交通工具、乱摆摊担、乱搭棚亭、乱设标牌以及封建迷信活动;劝阻、举报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打架斗殴等损坏国家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三包”规定的,将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37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