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问答
为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解读,现就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答: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离不开资金支持。有了资金,必须管好、用好。要管好、用好资金,就离不开制度规范,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营养改善计划投入大、覆盖面广、涉及环节多、情况复杂、安全风险高,不加强规范管理,很容易出问题。为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让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一分钱都能“吃到孩子嘴里”,切实改善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膳食营养,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发办[2011]54号)精神,注重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保持衔接,重点对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规范,分6章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界定了专项资金范围。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三是规范了专项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中央财政每年分两次提前将资金拨付到各省。各省在收到中央提前通知额度和预算文件后25天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四是强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以及学校等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
问:与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的资金有哪些?
答: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而且围绕营养改善计划所需的配套就餐条件、管理和服务均需要资金支持。作为主要提供营养膳食补助的专项资金,是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的支持资金及其来源主要有:
一是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所需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现行的标准是: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200天计。
二是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中央财政根据试点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三是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另行安排资金。
四是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国家试点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或配备必要的餐饮设施。
五是地方财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关资金,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并承担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
六是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此外,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问: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原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还能继续享受吗?
答:如前所述,在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地区,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已经达到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因此,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二是目前享受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是纳入国家试点的集中连片困难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而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也就是说,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群体有交叉,但不重合。
问:学校食堂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能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开支吗?
答: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能用于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产生的日常运行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以在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问:专项资金的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保证中央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经费管理部门拨付资金的程序,提出了时限要求。
按一般预算管理程序,中央财政当年转移支付资金一般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后正式下拨,但学校春季学期都在此前已经开学。为保证春、秋季学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不因资金拨付延后而受影响,办法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即规定中央专项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第一次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年度春季学期中央专项资金额度;第二次在每年6月30日前综合全年需求、上年资金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等情况核拨当年差额预算。这样拨付资金,将有效保证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需求和专项资金的年度核算。
办法还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和预算文件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和预算文件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通过以上程序和管理要求,可以保证专项资金都能在各学期开学前及时到位。
问:专项资金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央财政核定各地专项资金的依据有两条:一是享受营养膳食补助的学生人数,二是营养膳食补助标准。学生人数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最终由教育部统计核实;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务院确定,现行标准是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200天计算。
问: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职责?
答:作为中央层面的财政管理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财政部门包括省级、地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问:教育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职责?
答:同样地,作为中央层面的教育管理部门,教育部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地方教育部门包括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教育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所辖地方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问:针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学校有哪些具体职责?
答:学校作为使用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监管。主要职责为:一是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二是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三是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四是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问: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实行信息公开,是接受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因此,办法对各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的信息公开均作出了明确要求,即各级管理部门都有与其职能相对应的信息公开事项。具体而言,对各级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的要求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
(二)教育部负责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三)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
通过以上信息公开,确保学生家长和关心营养改善计划的社会人士、管理部门等及时掌握专项资金使用和营养改善工作情况,以便发挥各方面的督促和监督作用。
问:对虚报人数而套取和冒领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和学校有什么处罚?
答:中央财政核定各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是学生人数,而现在通过多报学生人数而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违规违纪行为,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具体而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外,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