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政发[2009]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9年在全省选择10%的县市区启动试点工作,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尽快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藉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增设每年高于5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于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于全额补助。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合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市州、县市区平均补贴1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5元的补贴,增加的补贴可由市州、县市区分担负责,也可由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补助。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凭《残疾人证》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从2010年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鼓励农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合补缴年限)。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居住的子女都应当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市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市区财政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合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市区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市区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市区基金支出户。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植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拔、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设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新农保工作服务对象多、工作任务重,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缴费和遇领取资格公示、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新农保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站(社会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可在现有乡镇劳动保障站的基础上充实工作人员,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也可探索整合乡镇财政所和现有的劳动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工作力量。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保障站。建立乡镇和村新农保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审计整改清退工作不到位的,不能开展新农保试点。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成立湖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新农保的制度政策、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试点的有关具体工怍。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姐,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各市州选择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新农保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缜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经市州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发动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适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章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古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坚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湖南省制订的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古丈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㈡集体补助。积极倡导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㈢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月补助55元基础养老金。
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州、县财政配套。对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县人民政府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等级为重度1-2级)的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养老保险费暂定100元)全额代缴每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申报缴费,参保人按年缴费。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到实处。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记帐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及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否则,年满60周岁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保险金待遇。可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四)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当年年底之前到龄的参保人员,应当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才可领取养老金;第二年后到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不缴养老保险费,如自愿缴纳的,应在待遇核定前缴纳,否则一律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现行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农村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按新农保经办机构规定的认证时间和方式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每年在辖区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2011年5月16日印发的《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丈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古政办发〔2011〕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古丈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和湖南省制订的具体办法,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古丈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现行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县人民政府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等级为重度1-2级)的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养老保险费暂定100元)全额代缴每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申报缴费,参保人按年缴费。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 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记帐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及支付
第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现行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城镇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领取。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认证时间和方式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县财政局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入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会、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制订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每年在辖区内对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州出台的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冲突,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古丈县新农保中心业务咨询电话:472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