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享受范围和对象、及业务办理
(一)凡具有本县正式农村居民户口且一同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均属保障范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农村低保对象的界定
1.无智、弱智户中的特困户;
2.残疾人户中的特困户;
3.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4.患重病大病和长年患病中的特困户;
5.无劳力中的特困户;
6.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
7.因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8.严重缺少生产生活资料,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农村低保对象
1.在农村定居的混合户口家庭,其非农户口已享受城市低保,则农村户口成员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法律已确定赡养和抚养人且赡养扶养人有能力者;
3.好吃懒做、参与打牌赌博,群众反映强烈的;
4.违法犯罪人员;
5.逃避债务而造成家庭困难的;
6.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装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7.有责任田(土)且具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8.计划生育超生者;
9.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者
(四)申请办理低保所需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书;
3、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5、《申请登记表》;
6、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五)服务机构
社会救助管理局电话:0743-4962038
(六)待遇标准
一类:110元/月/人;
二类:100元/月/人;
三类:90元/月/人。
说明:每年春节补助资金将按17元/月/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