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湘政发〔2011〕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大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
1、现实基础。“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狠抓行政程序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重大进展。相继出台和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一系列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等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法治政府制度框架,大大提升了我省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对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这一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抓手,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转变政府职能、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行政监督、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加快富民强省步伐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提升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水平
3、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深入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组织,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专家咨询组织作用,强化决策的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持。
4、大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听证质量。凡是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举行听证会。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如实纪录听证意见、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信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听证会年度计划,加强听证会案例指导。
5、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6、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7、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探索推行成本效益分析。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尤其是经济方面重大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行政决策要考虑决策过程中的成本,研究实施后的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以及决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效益,以确保决策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三、提升制度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9、突出制度建设重点。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重点推进“四化两型”和“四个湖南”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
10、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度建设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决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倾向。严格控制和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措施,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实行制度建设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和实施情况后评估。
11、遵守制度建设程序。认真贯彻实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认真执行制度建设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法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机制,坚持“开门立法”和“公推公选”立法项目,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要采取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协商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制度。
12、坚持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报送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市县政府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的督促检查,依法纠正未经“三统一”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3、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起草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制定机关按照“三统一”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满未重新公布的一律自动失效,不得继续执行。
14、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有件必备”的要求,切实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工作。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并及时答复申请人。被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制定机关必须及时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网站要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建设,方便公众查询。
15、认真抓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组织修改或者废止,及时向社会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四、提升政府服务的法治水平
16、建立政府服务制度。制定和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界定政府服务范围,明确政府服务原则,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机制,构建政府服务平台,推进政府服务公开,强化政府服务保障,加强政府服务监督,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以法治手段推进和保障服务型政府建设。
17、加强公共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公共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增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强为民办实事工作,逐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
18、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管理。
19、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明确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和公面形式,依法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的应急能力。
20、健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和发展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务服务平台,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平台,集中办理社区服务事项。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电话号码为12345的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整合110、119、122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统一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规范各医疗机构急救号码,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调度。
21、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认真贯彻实施预算法,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收支范围的公共财政体制,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实现部门预算规范化,增强预算的严肃性。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非税收入征收(执收)行为,并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筹安排,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2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起草和提请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建设、监督等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公开、透明。
2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和目录。
五、提升行政执法的法治化水平
24、明确行政执法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规范执法,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都要符合规范;要公正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要文明执法,善待当事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25、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加大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26、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局职责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关系。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形象,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27、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证据适用规则,以及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案件事实、法律的适用等事项,并就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决定裁量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28、严格落实证据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执法的取证活动,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则,采取合法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29、规范行政裁量权。大力推进合理行政,切实坚持公正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便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严格遵守平等对待、排除干扰、比例原则、先例制度等一般规则,以及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所涉及的特别规则。
30、制定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加强省市县三级特别是县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动态管理。逐步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努力实现可以量化的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的全覆盖,并加强基准的动态管理。
31、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防止出现执法偏差。以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为载体,落实证据制度、裁量权基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权利制度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发布一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32、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依据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3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坚持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34、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强化财务预算对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作用,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提升政务公开的法治化水平
3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36、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通过设立服务大厅、发放服务手册、设置电子信息屏等方式,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37、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统一电子政务规划,统一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统一电子政务网络,统一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政务信息交换机制,统一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开发运用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体系建设,并使其成为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政民互动和电子监察的主要平台。鼓励和提倡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网络与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
38、积极探索行政会议公开。行政机关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席旁听。但是会议内容涉及依法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公开举行。
七、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化水平
39、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的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基层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40、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审理方式改革。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给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处理。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充分的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作用,加强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和员会试点。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41、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新生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42、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的资源,依法分流信访问题,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43、认真做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要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赔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提升行政监督的法治化水平
44、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45、创新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积极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服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46、加强政府绩效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绩效评估实行指标考核、公众评议、考察核实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绩效评估的标准、指标、过程和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任用奖惩、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47、完善专门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审计法、行政监察法、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及“三农”、教育、就业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进行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48、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九、提升行政组织的法治化水平
49、大力提升公务员法律素质。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弘扬法治精神,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的制度。推行公务员学法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50、依法界定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实施地方政府组织法,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对行政审批实施目录管理。规范检查达标评比、年检年审、节会、论坛、庆典等行为。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代理制等制度。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重视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方式以及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的运用。
51、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认真执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根据精间、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现代政府组织体系。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和权限,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严格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5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和全员聘用制度。
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53、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行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实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54、强化行政首长的第一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5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并将违法记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6、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57、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起草和提请制定《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和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时发布法治政府建设白皮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58、推进行政法治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快行政法治信息建设步伐,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重点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按照《全国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2010-2015年规划》,进一步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网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59、加强政府法治理论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要组织开展事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理论支持。